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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機動車輛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辦法
四川省機動車輛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機動車輛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保險業務經營風險,根據《保險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客戶信息包括基本身份信息、通訊聯系信息和交易確認信息。基本身份信息至少包括姓名(名稱)、證件類型、有效證件號碼等要素,通訊聯系信息至少包括電話號碼(含個人客戶手機號碼)、住所等要素,交易確認信息至少包括投保、批改、理賠等資料簽名(簽章)、需親筆手書的免責聲明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真實性是指客戶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錯誤和無效的信息。
第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在開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時,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獲取、記錄、管理和使用客戶信息。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川保險機構承保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歸屬于各保險公司在川機構的車險電銷、網銷業務、互聯網保險公司歸屬于四川的線上車險業務,各保險公司開展其他保險業務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客戶信息獲取
第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在開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時,應依法收集、獲取客戶信息;嚴禁阻止客戶提供真實信息;嚴禁誘導客戶提供不真實信息;嚴禁偽造、篡改客戶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在開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時,應向客戶解釋說明提供真實客戶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提示客戶如果聯系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更正手續。
第八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在開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時,應完整、準確記錄客戶信息,確保各環節、各載體間客戶信息的一致性。
第九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建立健全客戶信息審核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客戶信息真實性。
第十條 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在開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時,應將獲取的客戶信息如實、完整、準確地提供給保險公司,嚴禁拒不提供客戶信息。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向保險公司提供客戶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應及時對客戶信息進行補充更正。
第三章 信息系統管控
第十一條 四川地區通過全國車險信息平臺嵌入客戶信息完整性校驗功能,在客戶信息錄入系統并上傳平臺時,客戶有效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不完整的,平臺返回有關情況并記錄,同時自動中止操作流程。
第十二條 四川地區通過全國車險信息平臺嵌入客戶信息邏輯性校驗功能,在客戶信息錄入系統并上傳平臺時,客戶有效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不符合編碼規則的,同一手機號碼對應不同個人客戶超過3名的,平臺返回有關情況并記錄,同時自動中止操作流程。
第十三條 對未通過完整性驗證、邏輯性驗證,被系統自動中止操作流程的業務,保險公司應在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核實相關情況后,方能啟動后續操作流程。保險公司應完整記錄、保存核實情況,并在核心業務系統中對非系統自動驗證通過的客戶信息予以專門標識。
第十四條 鼓勵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采用電子簽名、視頻技術等創新手段,獲取客戶真實交易確認信息。
第四章 客戶信息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加強客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承保回訪管理工作機制,加大回訪考核力度。保險公司回訪時應對受訪人進行身份驗證,核實客戶信息是否真實、完整,并對信息進行補充修正,如受訪人非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應于補充更正后再次回訪。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對客戶信息進行統一維護,在承保、理賠、客戶服務等相關系統中實現信息互通、實時更新。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充分利用回訪、客戶咨詢、保單批改、查勘理賠、提供增值服務等途徑,進行客戶信息的核實、補充、修正。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依法、安全、保密的原則,根據客戶服務和業務需要,確定接觸使用客戶信息的部門、崗位和人員權限,嚴格限定接觸、使用客戶信息的范圍,加強維護核心業務系統中客戶信息安全,妥善保管記載客戶信息的電子、紙質等各類載體。嚴禁泄露、倒賣客戶信息。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客戶信息真實性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客戶信息真實性情況。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在核心業務系統和保險單中真實、完整的記錄銷售人員的姓名、工號等信息,通過網絡銷售的除外;保險中介機構應向保險公司提供代理銷售的保險業務資料,其中應包含代理銷售網點名稱、銷售人員姓名及工號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與保險中介機構、個人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時,應明確相關各方在客戶信息獲取、記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應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審核發現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提供的客戶信息存在真實性、完整性問題的,應要求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限期進行補充更正,在客戶信息補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續費;如果手續費已經支付,應在下一次支付時予以扣除。中介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拒不提供真實客戶信息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保險公司應終止與其的委托代理或合作關系。在已簽訂的代理協議中未明確上述內容的,應簽署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以規章制度或代理合同的形式,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從業人員考核體系。應綜合運用傭金和薪酬管理、職級管理、勞動合同管理等多種手段,建立和完善獎懲機制。
第六章 監管與行業自律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四川保監局依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非法使用、泄露客戶信息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應對客戶信息內容,信息獲取、審核、維護、管理、使用,系統管控、工作考核等進行具體規定,建立、完善行業標準和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應依據本辦法,組織會員單位制定機動車輛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自律公約,組織開展自律檢查,強化自律懲戒。
第二十八條 四川省行業協會應完善行業黑名單制度,對于誘導客戶提供不真實信息、偽造、篡改客戶信息的保險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納入行業黑名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包含機動車輛保險的承保、批改、理賠及提供相關服務等所有業務環節。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包括個人客戶和團體客戶。個人客戶是指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客戶;團體客戶是指被保險人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客戶。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及其按保監會有關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從業的保險銷售人員、理賠人員、客服人員及其他所有接觸客戶信息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保監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