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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監局關于印發《四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保監局關于印發《四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各處室、宜賓分局籌建組,轄內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現將《四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保監局 2016年7月1日 四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以下簡稱“任職資格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提高任職資格考試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關于規范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四川保險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職資格考試是評價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任職所必需的知識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試成績是核準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保險機構”是指四川省轄區內的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的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經理等,以及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主要負責人等。 第二章 考試內容和題庫管理 第五條 考試內容包括公共知識、專業知識和崗位要求等三部分。 公共知識主要是指經濟金融基礎知識、保險原理、國家相關保險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 專業知識主要是指各類保險機構相對應的保險專業知識和監管規則等。 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類崗位要求的擬任職人員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水平等。 第六條 考試試題由客觀題和主觀題構成。 客觀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考試時由計算機隨機自動抽題、組卷并閱卷。 主觀題題型為簡答題和論述題,考試時由人工抽題、組卷并閱卷。 第七條 四川保監局建立考試題庫并定期更新,同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調整情況隨時更新。 第八條 四川保監局定期公布任職資格考試大綱和參考文件目錄。 第三章 考試方式和成績標準 第九條 任職資格考試按照機構類別和層級區分,定期集中組織考試??荚嚾藛T根據擬任職務所屬機構類別和層級,參加對應類別的任職資格考試。 財產險一類考試適用于擬任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二類適用于擬任市州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三類適用于擬任支公司和營業部高級管理人員。 人身險一類考試適用于擬任人身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二類適用于擬任市州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三類適用于擬任支公司和營業部高級管理人員。 代理類考試適用于擬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經紀類考試適用于擬任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任職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財產險、人身險一類考試包含客觀題和主觀題,客觀題實行機考,主觀題實行筆試,須機考、筆試同時合格,方為通過。其他類考試只包含客觀題,實行機考。 機考總分值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擬任職地區為甘孜、阿壩、涼山、木里、峨邊、馬邊、北川等少數民族自治地區,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的攀枝花仁和區、米易、鹽邊、樂山金口河區、石棉、漢源、寶興、興文、平武、宣漢、敘永、古藺、筠連、珙縣、屏山、滎經等地,合格分數降5分。 筆試總分值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二條 任職資格考試成績1年內有效,考試通過后1年內可以申請核準對應的任職資格,超過1年未提交申請或未予核準,需重新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任職資格考試成績全國互認,1年內有效。 第十四條 對已核準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轉任同類同級保險機構同類崗位,無需重新考試,但任職中斷超過1年的除外。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劃分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經理等三類。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劃分為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主要負責人等四類。主持工作的副職按照正職對待。 第十五條 對已核準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需重新考試,但任職中斷超過1年的,以及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四川保監局人事教育處負責任職資格考試統籌管理工作及具體實施,相關業務處室負責題庫建設和更新。 第十七條 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于提交任職資格核準申請前通過任職資格考試。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崗位要求推薦考試人員,做好考試人員的組織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考試報名事宜。 報名工作通過任職資格考試報名系統進行。各保險機構應在在規定時限內按照系統要求提交報名信息。 第十九條 任職資格考試原則上每月安排1次,若遇特殊情況,可臨時調整或另行安排。 第二十條 四川保監局人事教育處應根據報名情況,制定當期考試安排,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發布考試安排,并指定專人負責考試實施工作。 第二十一條 四川保監局人事教育處在當月考試全部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發布考試成績。保險機構可在任職資格考試報名系統查詢結果。 第二十二條 考試未通過人員可以申請補考,每人每年補考不得超過2次。 第五章 考試紀律 第二十三條 考試人員憑有效證件進入考場,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未攜帶有效證件的,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人員有以下行為的,當場取消考試資格,1年內不得參加任職資格考試,并對有關人員及其所屬保險機構進行通報: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二)攜帶資料抄襲,考試人員相互抄襲等舞弊行為; (三)考試期間查看、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四)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 (五)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須在考試前由保險機構人力資源部門報送書面請假函。無故缺考的,一律視為自動放棄。1年內無故缺考2次的,從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內不得報考。 第二十六條 四川保監局人事教育處每年向轄區保險業通報任職資格考試情況,并及時通報違紀處理等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專屬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機構管理層級參加對應類別的任職資格考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保監局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四川保監局2009年8月10日發布的《四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電子化考試管理暫行辦法》(川保監辦發〔2009〕62號)、2011年8月22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保監辦發〔2011〕45號)、2015年2月12日發布的《關于調整轄區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川保監辦發〔2015〕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