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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充市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管理自律公約(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南充市保險行業
從業人員管理自律公約(試行)》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十七次通訊會議對《南充市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管理自律公約(試行)》的函進行了審議,該議案應收票數50票,實收票數50票,超過理事人數的2/3,根據《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該通訊會議有效。
本次通訊會議表決結果為:同意50票,反對0票,棄權0票,同意比例100%;根據《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議案獲得通過,現予以印發。
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
二0二0年六月四日
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四屆理事會第17號(決議)
(2020年6月1日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十七次通訊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南充市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管理自律公約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管理,加強行業自律,推進南充保險行業誠信、合規建設,保障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合法利益,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原中國保監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及原四川保監局、省保險行業協會有關法規、自律公約等,經會員公司充分商量,特制定《南充市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管理自律公約(試行)》(以下簡稱《公約》),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從業人員是指與保險機構簽訂了《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派遣合同》或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所有保險機構管理人員、內外勤工作人員和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 本《公約》適用于在南充市轄范圍內的所有保險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和所有從業人員。新進入南充保險市場籌建的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自籌建之日起,自動加入本公約并遵守本公約的每一條約定。
第二章 自律規范
第一節 招錄管理
第四條 保險機構在隊伍發展上應堅持自我招募和培養人才的原則,努力打造認可本機構文化和理念,忠誠服務于本機構的從業隊伍;加大本機構從業隊伍誠信建設力度和執業操守培養,不斷提升本機構從業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嚴格把好從業人員執業準入關,按照銀保監的要求嚴格審查從業人員的資格,加強崗前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必須覆蓋業務知識、法律法規和執業道德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辦理執業登記,發放執業證書。
第六條 各保險機構在招錄從業人員時,必須在《四川保險業誠信記錄系統》和協會官網上查詢該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并作為錄用的重要參考依據。嚴格執行《四川保險業誠信記錄系統建設及運行自律公約(2019 版)》第三章的信息查詢及使用規范。
第七條 保險機構在接收業內流動從業人員時,必須嚴格審核流動從業人員與原保險機構解約書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保險機構應組織所有從業人員學習本《公約》并簽名備查,同時與入職的所有從業人員簽訂《南充保險行業保險從業人員誠信服務承諾書》,作為個人入職檔案資料備查。
第二節 行為管理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要求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業務活動中嚴格遵守《保險法》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行為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對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加強誠實守信管控,確保從業人員具有專業能力和良好的基本素質。
第十條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捏造、散布、傳播虛假信息、詆毀同業,影響行業形象,損害行業信譽,引發行業風險事件發生。
第三節 流動管理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充分尊重個人的合法擇業權,嚴格執行監管局關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從業人員離職或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保險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中國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辦理解約手續。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關系注銷流程應嚴格按照《四川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關系注銷管理自律公約》第三章執行。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對從其它保險機構流動過來的從業人員負有誠實守信、依法合規、遵守行業自律規章的教育和管理責任,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對其從業人員在原保險機構從事保險業務活動時存在銷售誤導、銷售瑕疵等情況,導致客戶投訴與原保險機構發生糾紛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該從業人員積極配合原保險機構妥善處置該投訴糾紛,直到結案。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要求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從業人員服務過的所有保險機構提起自保件的全額退保要求,如有上述行為發生,從業人員現在服務的保險公司應對該從業人員進行誠信誡勉談話,督促其按保險合同條款退保,并全力配合所涉保險機構進行事件處理。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各專委會成立各自的自律檢查小組,自律檢查小組由各專委會主任委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自律檢查小組負責對本《公約》及監管政策、省協會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對違約舉報進行專題檢查,自律檢查小組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對違約舉報查明、核實的事實應書面提交專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審查,由專委會主任委員會議提出認定和處理意見;專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制,棄權票超過兩票時專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作出的決定無效,出現平票時由協會秘書長參與投票,專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作出的處理決定,由協會向違約保險機構發出“違約處理通知書”。
第十七條 各保險機構應當主動接受自律檢查小組的檢查,積極配合,并向檢查組開放最高權限、提供與自律檢查相關資料,被檢查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拒絕和拖延;對拒不接受檢查、抵制整改的保險機構,按照協會接受的投訴或舉報所列現象予以認定,形成違約處理決議并嚴格按照處理決議執行,同時呈報南充銀保監分局。
第十八條 因違法、違規、違反自律約定被處理的保險機構認為處理決定與事實不符的,有權要求專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復議并在復議會議上進行說明,專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復議后維持原處理意見時,被處理的保險機構還有權向協會提出申訴,各專委會負責處理被處罰保險機構提出的申訴,專委會會議實行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制,專委會會議通過的意見為最終決定。
第十九條 在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官網上開辟“保險不良從業行為人員”板塊,記錄從業人員違法違規違約信息供保險機構查詢。
第二十條 違約行為舉報
(一)舉報郵箱:設立舉報郵箱ncsxjb@foxmail.com,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舉報的保險機構或從業人員可將搜集整理的資料及證明文件發送至郵箱ncsxjb@foxmail.com。
(二)實名舉報:對違約單位、違約行為的實名舉報。
(三)舉報材料:
1、舉報材料應由說明材料和證據類材料組成,證據類材料應為原始證據材料且嚴密完整,內附文字說明材料,要詳細說明違反《公約》的具體條款,材料間要相互印證。微信、短信等網絡信息,必須是原始發件方公司、公司員工、代理機構、代理人員發出的第一手直接截屏證據(不含轉載信息)。
2、舉報材料中必須有明確的時間、地點、人員姓名、
機構名稱、違規違約行為內容等。
3、舉報時間:應于事件發生之日起半個月內向行業協
會舉報并提供舉報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1、舉報及舉報材料于事件發生之日起超過15天的不予受理。
2、非實名舉報和無書面證據材料的舉報不予受理。
(五)保密要求:受理舉報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違約懲戒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保險機構,給予下列懲戒:
一、責令其限期整改違約現象,對違約事實在業內通報批評。
二、視情節輕重由協會會長或秘書長對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
三、情節嚴重的通報其省級分公司、報省協會、南充銀保監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二年內不得參與行業榮譽體系評選。
四、保險機構采取簽訂管理承諾書方式,自愿承擔違反本《公約》的自約承諾責任、主動繳存違約金。
五、對達到違反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有關公約(以下簡稱《省公約》)的,按照《省公約》對應違約事項懲戒。
第二十二條 各市級保險機構所屬的縣(區)、鄉(鎮)機構違約,一律對市級機構進行懲戒。
第二十三條 凡是違反自律《公約》或承諾被處罰的保險機構違約金應在自收到“違約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違約金繳存入指定賬戶,若未主動繳納的,協會視情況將“違約處理通知書”報南充銀保監分局。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公約》的從業人員,公司應給予下列懲戒:
一、公司將其信息報送南充保險行業協會記入“保險不良從業行為人員”名單;并及時對違約人員進行再教育培訓,組織違約從業人員到公司現場參加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及職業道德等學習教育一周;情形嚴重的學習教育一個月,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保險業務活動。公司應將對違約人員進行再教育培訓學習、考試情況書面報送南充協會備查。
二、達到違反《省公約》的,還應按照《省公約》對應違約事項進行懲戒。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對違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違約處理通知書”后15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專委會主任委員會進行復議。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從業人員有違約、違規、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協會記錄在“保險不良從業行為人員”中。符合在《四川保險業誠信記錄系統》(川保協法【2019】16號)登記的失信、違法信息,保險機構必須報省級分公司錄入誠信記錄系統。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因報送不當、內部處分或處理行為不當或未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報送的保險機構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未明確事項按照南充協會、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監管單位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自律承諾書是自律公約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三十條 本《公約》名詞釋義
1、挖角:是指保險機構從本機構利益出發,以違規許諾個人利益和利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如電話、短信、會議、培訓等其他方式對同業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進行拉攏和勸誘行為。
2、虛假宣傳:是指保險機構或從業人員利用廣告、產品說明會與客戶面對面交流、網絡(微信、QQ、微博)等等方式,對保險機構本身、保險產品及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合的虛假信息宣導,脫離條款有意回避風險提示,誤導保險消費者,違反誠實信用與公認商業準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從業人員流動:是指從業人員從其它簽訂合同的保險機構流動到另一家保險機構的轉換過程。
4、自保件:是指從業人員與保險機構簽訂合同之日起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單。
5、協會:即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
6、專委會:即南充市保險行業協會人身保險專業委員會、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由協會會員大會審議表決(簽名)通過后立即生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公約生效后,未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同意,不得單方退出或拒不執行本公約。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將來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不一致時,則應適時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南充保險行業保險從業人員誠信服務承諾書
公司:
我是 ,進入公司后,通過公司的培訓學習,我對業務知識、法律法規和執業道德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和正確的理解,在今后的保險業務活動中我鄭重承諾:嚴格遵守《保險法》、《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和各級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及公司規章制度等法律、法規、辦法、準則、制度及行業公約,誠實信用,不損害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南充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和行業聲譽;并具體做到以下十三點:
(一)不將保險產品混同于儲蓄、理財產品銷售,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保險產品。
(二)不夸大保險責任或收益,夸大保險保障范圍。做到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等。
(三)不隱瞞保單收益的不確定性、退保損失、保單風險及免責條款、保單繳費期限、保障期限、猶豫期等合同重要內容以及不按期交納保費的后果。
(四)不以“保證續保”宣傳短期健康險等產品,要向消費者主動充分說明產品存在整體調整產品費率或產品停售的可能性。
(五)不以產品即將停售或費率即將調整為由進行不實宣傳炒作,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
(六)不誘導唆使投保人為購買新的保險產品而將既往保險合同退保,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七)不發布不實信息欺騙、誤導保險消費者。
(八)本人向公司提交的投保檔案資料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簽名均是其本人親筆簽名。投保單、投保提示、風險提示語、保單回執等材料單據上的填寫均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親自操作。
(九)不通過各種名義和形式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或其他利益。
(十)不收取投保人保險費或者領取被保險人保險金。
(十一)不泄露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二)不詆毀同業、不以任何方式從同業保險公司“挖角”從業人員,也不以任何形式干擾保險機構的正常招聘工作。
(十三)任何時候不以任何理由向監管機構和保險公司訴求自保件的全額退保。
本人慎重承諾:“我如有違反上述承諾內容,我自愿承擔責任、接受按有關規定的處分和懲戒并同意記入南充保險行業協會官網上‘保險不良從業行為人員’信息平臺供保險機構查詢。”
承諾人姓名(摁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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